贺州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指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装置。各种经费渠道购置或调入、捐赠、自制的单价在5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的院领导统一领导下,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是归口管理部门,各使用单位是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管理部门,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负第一责任。
第五条 各系(部)要有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帐务管理
第六条 凡属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部门须建立仪器设备明细帐,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校产与设备管理科按教育部及广西教育厅统一要求建立包括仪器设备详细信息的设备档案并统一编号和打印标签。
第七条 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按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要求粘贴标签到该仪器设备的明显位置,以便清查核对。
第八条 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帐、物、标签进行核查,以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与标签相符。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除每学年对全院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外还将对各单位仪器设备进行不定期抽查,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第三章 使用与保管
第九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到货、验收、入帐后,要及时落实到各实验室并及时明确管理人员,以便履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及设备设备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保管、维护、维修(报修)等管理工作,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的相关记录。凡保管不善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丢失者按《贺州学院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使用具有潜在危险性的仪器设备,使用者必须熟悉该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离开。
第十二条 使用精密易损的仪器设备,使用者应对该仪器设备性能足够了解,确保其应用的性能和精密度不受影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与领用人不得擅自拆改其管理与领用的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的完整性,对有故障仪器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修,确保完好率。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采取措施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实现资源共享,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向院内其它部门开放使用。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有权对院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实现院内资源共享。各使用单位有权对本单位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但进行调配时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校产与设备管理科备案。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调动、退休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在本单位办理好仪器设备的清点移交工作,并到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校产与设备管理科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回收、处理,按《贺州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按《贺州学院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办公用仪器设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